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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合理!这是法律规定!
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: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条文主旨
《民法典》本条规定,是法律对“家务劳动”的价值的认可,对“主内”的存在的肯定。同时本条规定所指的群体,是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一方付出较多的夫或妻,并非单纯以女性为必要要素,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后,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新规定。
新旧法对比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>全部/strong>,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
这是《民法典》生效之前,《婚姻法》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,可以明显看到,《民法典》的改变,正是删除了《婚姻法》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前置性条件的规定,让非约定财产制的夫妻,在遭遇婚姻不幸后,同样能以家务劳动主张损失。
5万的家务劳动补偿不多,甚至可以说很少。
普通女性如果上班的话,一年挣5万工资并不难,更何况离婚的全职太太有的已经为了家庭离开职场十年二十年了,如果她们正常上班,可以挣多少个五万了。如果离婚,全职太太重回职场遇到的困难谁来买单呢?
全职太太做的工作比一个住家保姆还要多,住家保姆的薪资水平早都超过五千月薪,甚至保姆还得有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,而全职太太一年到头没有休息时间。
全职太太做着最辛苦的工作,而没有人承认她们的付出,这些付出不是5万补偿能够抵消的。
没赚。
也没赔。
这个根本就不能以“赚”或“赔”来论。
结婚不是做生意。
全职太太也不是一份职业。
法院既然如此判,就说明全职太太离婚,获得的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数额,合情合理合法合适。
这条新闻出来后,很多“声音”一边倒认为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太少了,甚至拿保姆年工资,来衡量这位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付出,认为“太不值”。
然而,这些“声音”却选择忽略了判决的前半部分——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。也就是说,这位全职太太并没有像舆论认为的那样“牺牲了自己成全了丈夫”,她在照顾孩子照顾家照顾丈夫的同时,也享有着丈夫工作所得收入的一半,她并没有在“白白付出”。
把这位全职太太和保姆相提并论的观点匪夷所思:她是保姆吗?她带的不是自己孩子吗?她照顾的不是自己家吗?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有她一半吗?
婚姻存续的时候是全职太太,婚姻解体了就按“保姆”来论利弊,这究竟是什么逻辑?
全职太太是很辛苦,但全职太太和保姆不一样。
孩子是夫妻双方的,两人都有养育义务,女性选择放弃工作全职在家,的确是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自我让步,甚至很可能是为了成全丈夫。但这是夫妻二人达成的共识。
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,而且也并不是每个女性,在生孩子之后都必须要做全职太太,才能把孩子带大。
这个案例中的全职太太,离婚后获得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,是法律的支持,也是一种人文关怀,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。
婚姻解体是很遗憾,但有法律支持,这位全职太太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,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,还有孩子父亲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(新闻中有介绍,因为这位全职妈妈暂时没工作没有收入来源,所以抚养费判男方按相对高比利支付)。
全职太太家务劳动补偿开了先河,女性为家庭付出放弃工作不再是“应该的”,不用被不懂感恩的男人居高临下大放厥词“是我在养家是我在养你”,这才是这条新闻的重点,才应该是被关注的“点”。
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不可能和保姆收入相提并论(法律不支持),吃瓜群众也不用因为“赚了”或“赔了”的问题打口水仗。
最后温馨提示广大女性朋友,回归家庭容易,重入职场很难。不管怎么说,“全职”有风险,选择需>审慎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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