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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一般来说,不属于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,其中有这样的规定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如果在下班后突然猝死,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,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,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。
其次,可以领取非因工死亡补偿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》
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:
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,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,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;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,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,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,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。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。…下略
最后,可以换有一种思路,看按照侵权是否能够获得赔偿。
苏州中院判过一个案件,法院是这么认为的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,则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。但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,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的,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,这是当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。“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,虽因构不成工伤家属无法取得工亡保险待遇,但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,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人的体力有极限性,不然也不会规定八小时工作制了,过长时间的加班对人身体的消耗和内分泌有影响,会导致功能紊乱失調。如果不能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就会出现大的问题。
如果存在过度加班能够证实的原因可以要求工伤认定和补偿。
谢谢邀请!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芬景在宿含猝死能否算工亡?很难说。工亡是指职工因公在上班期间不幸病故或死亡。刘超男是在宿舍猝死的,显然不算工亡。过度劳累不能说说而己,要有法医检报告,且被有关单位认定与工作(劳累或过劳)有关,才有可能被认定工亡。显然刘超男不符条件。
不管怎么说刘超男又不是心脏病猝死,人突然死亡工厂还是有定责径。应死亡适补偿。
谢谢邀答。
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劳累,在宿舍猝死,就单从提供的资料看,很难确定为工伤死亡。
让我们先看看工伤认定的条件。
“工伤保险条例”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工伤。
一。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
二。工作时间前后,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,受到事故伤害的。三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,受到暴力、意外伤害的。
四。因公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,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。
五。在上下班途中,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。
六。职业病的。
七。法律、行政法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。
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视为工伤。
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,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,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。
回到本案例,结合工伤认定标准,及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看,24女职工刘超男疑似过度劳累,在宿舍猝死。这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,很难认定为工亡。
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、或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,而视为工伤的条件。
刘超男是在宿舍内猝死,宿舍显然不是工作场所、或工作岗位上。也没有其在工作前或工作后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证据提供。
这样就无法认定 ,女工刘超男的死亡属于工伤。
女工刘超男要想获得工伤认定与赔偿,并不容易,恐怕要费一番周折。
刘超男方面 ,要寻找证据,证明刘超男猝死的原因与自己的工作条件、状况有直接关系,如工作中,因劳累过度身体不适,请假回宿舍休息;或在工作场所内、工作岗位,从事了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,导致工作时间过长,致使自己身体过度劳累,以上原因导致其猝死。
要有充分证据,证明女工刘超男是因过度劳累,在宿舍猝死,而不是疑似。这样,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亡。
在工伤认定时,刘超男方,还应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,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。如:
1。工资收入证明,如工资表、工资条、工资银行卡、存折等。
2。工作证、卡。
3。入职登记表、录用通知书、报名表等。
4。住房公积金、社保缴纳登记证明。
5。考勤记录,如考勤表、纸质打卡记录等。
6。证人证言。
谨记:书证要有签字、印章,提供原件,复印件无效。
证人证言,其效力是较低的。
24岁女工刘超男要想被认定为工伤死亡,确实不太容易。我们也真心希望其单位,有关部门,根据实际情况,及有关规定,对此做出合情合理的处理,并给予适当合理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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